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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9-13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复制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基金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领取报酬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标准等;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开展公益项目的信息;
  (四)公开募捐活动的相关信息;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信息;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本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和资产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度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待民政部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按民政部制定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后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基金会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金会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基金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九条 基金会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十条 基金会资助开展的公益项目,应当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项目的名称和内容。
  为公益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
  公益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在公益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公益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项目,每季度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民政部指定的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基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财务和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三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民政部指定的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四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本组织予以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五条 除年度工作报告外,基金会公开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或者民政部指定媒体、网站作为公开信息的媒体。
  第十六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所使用的媒体为面向全体公众开放的媒体,并在公开的信息内容中注明本组织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七条 基金会坚持按制度开展信息公开活动,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基金会公开的有关活动或公益项目信息,时限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
  信息一旦公开,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严格履行内部管理程序,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条 基金会承诺将信息公开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自觉接受民政部依法对本组织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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