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发展光彩事业,弘扬“义利兼顾、以义为先,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光彩精神,促进扶贫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加强对志愿者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无偿为本会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加入与退出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本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四条 有关志愿者的招募由综合部负责,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 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本会与志愿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
第六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本会提供的与服务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志愿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守本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会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三)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四)自觉维护本会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九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符合本会宗旨和本会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活动;促进扶贫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相关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不限,根据本会工作的需要确定。
第五章 管理和培训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具体工作原则上由综合部负责,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注重志愿服务理念和有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