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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5-13
  为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保证本基金会公益项目顺利进行,加强公益项目财务管理,确保公益项目资金安全,充分发挥公益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会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合同签订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就捐赠资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在实际收到捐赠后开具捐赠票据。本基金会使用捐赠资产时,与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签订资助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预算管理
  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项目总预算和项目执行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报项目部审核,无重大原因,不得修改预算。如有特殊原因,在不突破预算总额情况下,调整各项目内的预算,需由项目执行人员提出申请,项目部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上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并经捐赠人认可后报财务人员备案。
  三、捐赠资金的拨付
  捐赠人按照捐赠合同约定将捐赠资金拨付到本基金会账户。本基金会将根据与受助单位和各执行单位签订的资助协议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到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款项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
  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要对项目资助资金实施专项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不得截留或挪用,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的任何费用。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要真实、准确、完整地核算和反映项目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并严格执行预算。按照资助协议约定,定期向本会提交和该项目有关的资助资金使用说明。
  受助单位在项目执行期间,应按照相关要求,对受助项目的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财务资料进行整理并妥善保管。项目结束后,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保管会计资料,以备本基金会开展核查。
  五、采购与费用支出管理
  受助单位应加强项目的招标采购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降低采购成本。
  项目发生的采购费用支出,应严格按照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支出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各项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后,报项目负责人审批,再根据受助单位和项目单位支出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
  六、资产管理
  受助单位使用项目资金采购的设备、物资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出库手续,登记入账,并妥善保管。项目执行完毕,及时进行资产清查盘点,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七、项目监督检查
  本基金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度随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资助项目的经费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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