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光彩基金会内部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考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央统战部光彩事业指导中心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日常考勤制度
(一)作息时间
8:00——17:00
(二)考勤规定
1.光彩基金会使用“钉钉”APP记录考勤,由综合部负责实施,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工作负有直接管理监督职责。
2.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人员的《离京外出报告单》、《干部职工请(休)假单》及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等原始记录统计日常考勤,于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将《部门考勤统计表》交综合部汇总。
3.综合部于每月初的第1个工作日对《部门考勤统计表》进行汇总,作为月度绩效工资发放依据。
(三)公事请假
公事请假,包括会议、考察、调研、培训、走访、学习等公务活动。公事请假均记作出勤。
1.公事假程序
请公事假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在北京市内参加1天以内(含)公务活动的,须至少提前1天提交“钉钉”外出审批,说明外出时间、事由等情况。各部门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各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
因特殊情况,临时通知的公务活动,须及时提交“钉钉”外出审批,说明外出时间、事由等情况。各部门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各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
领导班子成员须经光彩中心主任同意,并告知综合部备案。
(2)在北京市内参加1天以上公务活动的,须至少提前1天提交“钉钉”外出审批,说明外出时间、事由等情况。各部门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光彩中心主任审批。各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光彩中心主任审批。
领导班子成员须经光彩中心主任同意,并告知综合部备案。
(3)离京参加公务活动的,须至少提前3天提交“钉钉”出差审批,说明外出时间、事由、出差地点等情况。各部门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送光彩中心主任审批。各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送光彩中心主任审批。
(4)领导班子成员离京参加公务活动,须至少提前3天填写《离京外出单》,说明出差时间、事由、地点等情况,送综合部报统战部领导审批。
(四)请(休)假
请(休)假,包括病假、事假、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等。
1.请(休)假程序
(1)各部门人员请(休)假应提前履行审批手续(事假提前1天;年假、探亲假、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提前3天)。提交“钉钉”审批,说明请(休)假时间、事由、地点等情况,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其中,病假超过3天,须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休证明。
审批手续应在事前履行。如遇特殊情况,事前无法履行手续的,应通过“钉钉”APP方式,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请示,待批准后方可请(休)假。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2)各部门人员请(休)假应严格掌握假期时限,不得超假。如在请(休)假期间因发生特殊情况,确需续假的,应在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续假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请示,提交“钉钉”请(休)假审批,待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2. 请(休)假审批权限
(1)各部门人员请(休)假1天以内(含),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含),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送光彩中心主任审批。
(2)领导班子成员请(休)假,须经光彩中心主任审批后,报分管部领导审批。
3.请(休)假期间待遇
(1)当年累计请病、事假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办理工资晋级晋档。连续请病假超过半年的,超出的期间不计算工龄。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工作年限不满10年、请病假连续超过2个月的,或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请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自次月起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身体康复后返岗工作超过2个月以后再请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工作且又请病假的,返岗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4. 请(休)假责任落实
(1)各部门按照审批权限,严格落实请(休)假管理制度,对不符合条件或不履行手续的情形,不得准假。
(2)建立健全请(休)假登记备案制度,综合部负责请(休)假、销假登记,每月底前将请(休)假情况统计备案,作为工作人员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3)工作人员节假日离京,应事先告知综合部汇总,统一报光彩中心主任。
5.考勤管理
(1)旷工1日,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2)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擅离工作岗位或请(休)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逾期不归的,均视为旷工。由本人承担在旷工期间发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3)年假、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探亲假、丧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并视为全勤,发放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五)加班
1.各部门人员加班须提交“钉钉”加班审批,说明加班时间、事由等情况,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光彩中心主任审批,并抄送综合部考勤统计人员。
2.综合部根据汇总情况,报光彩中心主任签字后,统一发放加班费。
3.平时因工作需要,加班20:00以后可领取加班费,计算为一次;过24:00再计算一次;节假日当天12:00以前为一次,以后为另一次。加班人员按规定领取每人每次30元。
4.出差、出国、培训、学习、会议等公务活动期间,遇节假日或公休日,均记为加班。
二、国家规定的法定请(休)假
(一)年假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的假期。
3.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假,年内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并考虑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假。年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两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实际情况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年假的,由光彩中心主任批准,可在下年度第一季度补休。
(二)探亲假
1.凡工作满一年且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以享受每年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已婚工作人员凡工作满一年且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双方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享受每4年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一次,假期为20天。
3.未婚工作人员凡工作满一年且与父母双方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享受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探亲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探亲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或分两段安排,不可跨年度安排。
(三)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提交“钉钉”请(休)假审批,经光彩中心主任批准,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7天假期。
(四)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死亡,提交“钉钉”请(休)假审批,经光彩中心主任批准,给予3天丧假。
(五)产假、陪产假、育儿假
(1)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60日,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日。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光彩中心主任同意,可酌情增加假期1至3个月。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职工,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休产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